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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会展局2017年副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

点击:1201  时间:2017-06-16 02:46:00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为补齐缺岗职位,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以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任职人选。为保证竞争上岗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适人适岗的原则,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充分发扬民主,着眼于培养锻炼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增强活力,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我局各项中心工作任务的顺利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本次竞争上岗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5、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竞争上岗工作的顺利进行,局成立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竞岗人员资格审查、考试评判、组织考察和推荐上岗人员的审定等工作,由党组书记、局长蔡俏任组长,王肃谨(副局长、党组成员)、汤大强(副调研员、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施永胜(副调研员)、潘乃明(办公室主任)、郑传达(会务处处长)、李伟(展览处处长)、刘捷(对外联络处处长)、张力辉(法规和信息处处长)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汤大强同志兼任主任,潘乃明同志兼任副主任。负责竞岗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竞岗职位和职数

按照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会展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口市支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办发〔2012〕16号)的规定,会展局机关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按领导职数设置非领导职数5名(其中主任科员3名,副主任科员2名),现空缺办公室副主任和展览处副处长各1名。竞争上岗的岗位:副科级领导干部2名,竞争上岗后产生的副科级非领导职位,从本次参加竞岗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中择优产生,或参照本方案执行。

五、对象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对象范围

竞岗人员必须是本局在编在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二)资格条件

科级干部竞争上岗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组织纪律严明,作风正派,求真务实,廉洁奉公;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

2、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任副主任科员或者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的,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其中,军转干部的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应从干部原在部队担任与地方干部相对应职级的时间计算;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学历的认定,按照干部档案审核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3、具有任职岗位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相关政策方针,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文字表达和口头表达能力。

4、符合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相关规定。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竞争上岗资格: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六、程序与方法

(一)动议。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局党组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意见,并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成熟程度等方面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公布竞争上岗方案。竞争上岗实施方案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后,及时公布并制订报名、考试和民主测评等工作流程。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召开竞争上岗动员会,鼓励符合条件的同志积极报名参加竞岗,报名人员按要求填写报名表格后送竞岗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依据本方案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参加竞岗人员与所竞争职位的比例一般不小于3比1。如果不足比例数,取消该职位的竞争上岗,以个别提拔任职的方式民主推荐产生任职人选。

(四)笔试。根据竞争职位职责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业务能力要求,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理论业务知识考试,考试采取闭卷的形式进行,时间2小时,采取100分制。试题由竞岗领导小组委托专人负责,严格保密。成绩占考评要素的40%。

(五)面试。竞岗者参加完笔试后,按一定比例进行面试。面试采取竞岗者在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进行述职的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近3年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重点是工作实绩。要求全面概括、重点突出、语言精练流畅、脱稿发言,每人不超过10分钟。成绩占考评要素的30%。

(六)民主测评。面试结束后进行民主测评。检测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对竞岗人员能否胜任领导职位的公认度。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占考评要素的15%,群众测评占考评要素的15%。

(七)确定考察对象。竞岗者参加笔试、面试、测评后,依据总分高低,由局党组研究,充分酝酿,择优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采取差额考察。

(八)组织考察。成立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拟任人的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以及拟任人选对职位的适应程度,形成考察材料。

(九)会议决定。领导小组根据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考试成绩、测评情况、考察情况及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议,提出拟任职人选推荐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十)公示。任职人选在本局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任职和备案。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并按规定在任职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十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属晋升领导职务的均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享受试任职岗位的职级待遇。试用期满由任免机关组织考核评议,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能胜任者,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七、纪律要求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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